★ 雖然政府近年來一再加強「酒後不開車」的交通安全宣導,但是大家真的都清楚是什麼處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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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當事人A因為和朋友喝3瓶海尼根後,認為回家不過一小段路程於是便自己開車回家,在路途中就是那麼倒楣地遇到警察在路口做酒測臨檢,當A對酒精感知器(俗稱:酒精棒)吹氣,酒精棒發出了「逼逼」的聲響…
👮 警察說:「A先生,你要吹還是不吹?如果你拒絕酒測將會遭遇罰款 9萬元、『吊扣駕照1年』及參加交通安全講習的處分」
👨 A思考後說:「我不要吹,拒測」
結果,事後卻收到臺中市交通裁決處的裁決書內容寫著:A繳納罰款 9萬元、「『吊銷駕照』且3年內不得考領」及參加交通安全講習 的處分
👀 A驚覺與當時警員當時告知的不同,這時候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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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釐清♠
♞ 吊扣和吊銷有什麼不同呢?
當你被「吊扣駕照」後,於吊扣期間期滿,你不用重新考駕照,可以持原有的駕照繼續開車,但若你是被「吊銷駕照」,則期滿後你必須重新考領駕照才可以開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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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律師解答♠
Step1:遇到這種情況先別慌,趕快向各地所在的交通裁決處申訴(也可以線上提出申訴唷)。
收到裁決書別慌,看到交通裁決書的處分內容與員警所告知的內容不一致時,記得先向各地所在的交通裁決處申訴(可以線上聲請),否則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可能會被依程序不合法駁回喔!
✍ 線上申訴網址:https://www.mvdis.gov.tw/m3-emv-cht/public/appeal;JSESSIONID3=D36FD1B065F6DD36EE167249A8CAE7D9.tsp72?method=start
Step2:申訴完成後,直接寫書狀向各該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本案因為交通裁決所作業流程關係,可能於30日的起訴期間內無法做出裁決處分書,故建議於踐行申訴程序後直接寫書狀並繳交裁判費用300元。
Step3:書狀內容重點在檢視警察機關是否已經踐行完整告知義務內容。
一、依據司法院釋字第六九九號解釋理由書謂「...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以下簡稱酒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參照),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而主管機關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同條第一項第一款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同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復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況在執行時警察亦已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顯見受檢人已有將受此種處罰之認知,仍執意拒絕接受酒測,是系爭規定之處罰手段尚未過當」。
二、細繹上開釋字第六九九號解釋,所以「容忍』如此嚴苛的只要拒測即吊銷所有車種駕照三年,不得考領的法律效果,不容忽視的重要原因之一,即係大法官藉此建立警察機關的強制義務,即本條項法律效果的「事前告知義務」!足見大法官亦將警察機關有無踐行「事前告知義務」作為是否得處罰吊銷駕照三年不得考領之前提要件。
三、查, 本案員警並未正確告知A拒絕酒測關於「吊銷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法律效果部分,致A無法就是否接受酒測在有正確明白的資訊前提下,為充分之考量,從而本件舉發程序參照前述大法官釋字第六九九號解釋之意旨,警察未踐行或未完整踐行告知義務者,即未有明確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者,自屬程序重大瑕疵,自不應裁處原告「吊銷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領」之法律效果。
Step4: 最後,判決結果證明一切,本案經過黃律師操刀,當然就不會被吊銷駕照啦!
雖然本案判決在黃律師的努力下,為當事人爭取到最佳勝訴結果,但黃律師必須說,近年來,因為社會上反酒駕風氣很容易會影響法官的心證,再加上當事人自承有飲酒駕駛之事實,現代法官可能在對酒駕0容忍的風氣下,認為當事人係因明知自己酒測會超標,為躲避酒測而選擇拒測,所以員警縱有口誤而未完整告知拒測法律效果之情形,亦可處當事人吊銷駕照的處分喔。
✍相關判決整理 :
案號 |
案件事由 |
法院判決主文 |
判決分析 |
106年度交字第2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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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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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交字第3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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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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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交字第1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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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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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重點呢,拒測後又不想被吊銷駕照,那只剩下一條路,學A找黃律師諮詢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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