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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政府近年來一再加強「酒後不開車」的交通安全宣導,但是大家真的都清楚是什麼處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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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當事人A因為和朋友喝3瓶海尼根後,認為回家不過一小段路程於是便自己開車回家,在路途中就是那麼倒楣地遇到警察在路口做酒測臨檢,當A對酒精感知器(俗稱:酒精棒)吹氣,酒精棒發出了「逼逼」的聲響…

👮  警察說:A先生,你要吹還是不吹?如果你拒絕酒測將會遭遇罰款              9萬元、吊扣駕照1年及參加交通安全講習的處分」

👨  A思考後說:我不要吹,拒測」

 

    結果,事後卻收到臺中市交通裁決處的裁決書內容寫著:A繳納罰款      9萬元、「『吊銷駕照且3年內不得考領及參加交通安全講習        的處分

        

👀  A驚覺與當時警員當時告知的不同,這時候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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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釐清

 吊扣和吊銷有什麼不同呢?

當你被吊扣駕照後,於吊扣期間期滿,你不用重新考駕照,可以持原有的駕照繼續開車,但若你是被吊銷駕照,則期滿後你必須重新考領駕照才可以開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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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解答

Step1:遇到這種情況先別慌,趕快向各地所在的交通裁決處申訴(也可以線上提出申訴唷)。

 

收到裁決書別慌,看到交通裁決書的處分內容與員警所告知的內容不一致時,記得先向各地所在的交通裁決處申訴(可以線上聲請),否則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可能會被依程序不合法駁回喔!
 

線上申訴網址:https://www.mvdis.gov.tw/m3-emv-cht/public/appeal;JSESSIONID3=D36FD1B065F6DD36EE167249A8CAE7D9.tsp72?method=start


Step2:申訴完成後,直接寫書狀向各該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本案因為交通裁決所作業流程關係,可能於30日的起訴期間內無法做出裁決處分書,故建議於踐行申訴程序後直接寫書狀並繳交裁判費用300元。

 

Step3:書狀內容重點在檢視警察機關是否已經踐行完整告知義務內容

一、依據司法院釋字第六九九號解釋理由書謂「...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以下簡稱酒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參照),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而主管機關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同條第一項第一款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同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復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況在執行時警察亦已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顯見受檢人已有將受此種處罰之認知,仍執意拒絕接受酒測,是系爭規定之處罰手段尚未過當」。

二、細繹上開釋字第六九九號解釋,所以「容忍』如此嚴苛的只要拒測即吊銷所有車種駕照三年,不得考領的法律效果,不容忽視的重要原因之一,即係大法官藉此建立警察機關的強制義務,即本條項法律效果的「事前告知義務」!足見大法官亦將警察機關有無踐行「事前告知義務」作為是否得處罰吊銷駕照三年不得考領之前提要件

三、查, 本案並未正確告知A拒絕酒測關於「吊銷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法律效果部分致A無法就是否接受酒測在有正確明白的資訊前提下,為充分之考量從而本件舉發程序參照前述大法官釋字第六九九號解釋之意旨,警察未踐行或未完整踐行告知義務者,即未有明確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者,自屬程序重大瑕疵,自不應裁處原告「吊銷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領」之法律效果。

 

Step4: 最後,判決結果證明一切,本案經過黃律師操刀,當然就不會被吊銷駕照啦

雖然本案判決在黃律師的努力下,為當事人爭取到最佳勝訴結果,但黃律師必須說,近年來,因為社會上反酒駕風氣很容易會影響法官的心證,再加上當事人自承有飲酒駕駛之事實,現代法官可能在對酒駕0容忍的風氣下,認為當事人係因明知自己酒測會超標,為躲避酒測而選擇拒測,所以員警縱有口誤而未完整告知拒測法律效果之情形,亦可處當事人吊銷駕照的處分喔。

        

相關判決整理 :

案號

案件事由

法院判決主文

判決分析

106年度交字第243

  1. 員警告知拒測法律效果後,原告仍不願配合酒精濃度測試,過程中員警對於法律效果告知雖曾有口誤
  2. 員警最終已將權利告知書交付原告簽名,原告親閱權利告知書確認法律效果後即予簽名,且對於拒測之法律效果並未爭執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1. 原告對警方表示不願意接受呼氣酒測,警方依規定告知拒測相關罰責『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當場移置車輛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不得再考領』,原告堅持拒絕呼氣酒測。

 

  1. 原告主張警方係侵入私人領域執行酒測檢定為不合法,且當時既無駕駛行為等事由,乃拒絕其酒測之施行云云,要屬無據

 

  1. 原告有多次酒後駕車及拒絕酒測之紀錄,對於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自當知之甚稔。

107年度交字第354

  1. 員警於實施酒測程序中,有未正確告知法律效果之瑕疵:本件舉發員警於實施酒測程序時,向原告告知如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為::「處罰鍰9萬元」、「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6個月駕駛執照」三項。
  2. 員警未踐行實施酒測時應全程連續錄影之法定程序。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1. 原告一開始即表示欲拒測員警分析酒測及拒測之後果,原告仍選擇拒絕酒測,員警於開立舉發通知單前,已告知拒絕酒測會面臨駕照(答辯狀誤載為駕駛)取消之後果,原告當場亦未爭執

 

  1. 依勘驗結果,員警已告知原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為「罰9萬」、「扣車」、「上道路安全講習」、「所有的駕照會被吊扣,不能再考」,而原告拒絕接受酒測有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違規行為,員警雖然誤將「吊銷」告知為「吊扣」,但依前述員警密錄器之影像內容顯示,檔名PICT1424.AVI,畫面時間2018.10.06,於175328員警接著表示「你拒測就是扣車,還有要上道路安全講習,然後3年內...175402時員警繼續表示「就是第一要扣車,你不能再開,第二就是罰9萬,第三就是你所有的駕照會被吊扣,不能再考」等語,雖然語意未臻完整,但其時間緊密相連,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其使用之文字。綜合上述談話內容,應認員警業已告知吊銷駕照之效果,即為「三年內不得考領駕照」

107年度交字第124

  1. 原告係前天晚上喝酒,早上起來上班,早已退酒,故原告問心無愧,本來已決定要接受執勤員警的酒測。
  2. 員警為求績效,故意誘導原告說,如果超過太多,要送地檢署,你可以拒絕,不用酒測,就可離開。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1. 原告自承飲酒事實

 

  1. 員警反覆告知原告拒絕酒測之相關處罰規定為「1.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2.當場移置保管車輛。3.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4.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確已符合前揭規定。原告經過反覆確認拒測之法律效果後明確表示拒測,顯係原告衡量利弊後出於自由意志之決定,並無原告所稱係受員警誘導或者催促誤判之情事

 

所以重點呢,拒測後又不想被吊銷駕照,那只剩下一條路,學A找黃律師諮詢就對了

 以上如有問題,歡迎隨時與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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