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騎樓被臨停機車,我只是口頭勸導,卻被嗆「我為什麼不能停,這是政府的又不是你家的」等等的言語,到底誰說的有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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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解答♠:
這個問題分3個層次,以下逐一說明:
🅀:騎樓可以停車嗎?
🅰:騎樓可以停「機車和自行車」,但不能停「汽車」。
騎樓可否停車要先看看該騎樓處有沒有設立禁停標誌,如果沒有設立禁停標誌,就要依據各縣市政府的公告為準喔!
以臺中市政府為例,有公告說寬度3米以上的騎樓可以停「機車」及「自行車」,但要注意公告內容並沒有汽車喔!
🅀:騎樓產權是誰的?
🅰:騎樓的產權當然是屬於你的。
騎樓產權這個部分到底是誰的?其實這部分調出你家的建物謄本最準!
建物謄本通常會註明「…層次:騎樓、面積:X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等字樣,就代表騎樓是屬於該建物謄本的所有權人的。
♞概念解析:既然騎樓是我的,為什麼我要給別人用? 簡單來說,為了公益,私人的權利必須做退讓,也就是說「騎樓仍是你的,但使 用上的機能要拿來供公眾通行」 這要探究法理的話就比較複雜了,大法官在釋字第564號解釋理由中肯定了政府為了公共利益而規劃的騎樓合法,而且此項政府的規劃對於人民限制對土地之利用至為輕微,屬人民享受財產權同時所應負擔之社會義務 |
👿講得那麼好聽,我想大法官一定是家裡沒有騎樓,不然怎麼會說出「騎樓對於人民限制對土地之利用至為輕微」這種鬼話,家裡有騎樓多靠北難用阿,人都是自私的,要你買了土地建物,卻有一部份因為政府的政策說要拿去給大家用,而政府也沒有打算補償,也沒做好相關的規劃措施,是你的話能接受嗎?,個人認為實在沒有道理。
🅀:我可以趕人嗎?
🅰:你是有權利可以趕人的。
既然騎樓的所有權是你的,而使用上原則只要不妨礙公眾通行,就可以自由地使用喔!
亦即如果有人想隨意將機車停放在騎樓上,也必須經過「騎樓所有權人的同意」,如果有人未經過你同意想將機車停放在騎樓上,你是可以趕人的,因為大法官也只說「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所有人雖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但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沒有說騎樓通道建造可供公眾停機車阿。
♛結論:
本案問題看似簡單,實際執行面上卻是其實非常困難,畢竟大家都是妥協的心態,而且機車都來來去去的,不是長期占用,很難透過訴訟提告作解決,目前看到大台北地區在推動「機車退出騎樓專案」,若你很幸運地是在大台北地區的騎樓所有權人,若有本案情形可以依規定提出申請,至於大台北地區以外的騎樓所有權人,可能比較溫和的做法是在「騎樓柱子上張貼公告」,輔以口頭勸導來改善。
但你也知道,通常是沒什麼用,最後由黃律師提供個殺手鐧好了👺:
如果遇到怎麼勸導都沒用的情形,「打電話直接叫警察來處理吧」,經過黃律師諮詢過警界的朋友,以目前台中為例,基本上警察機關會受理前來開單,但當你實行這步殺手鐧後,也要注意別人也可能當你自己停放機車時趁機報復,當萬一被他人報復時,我們再透過行政訴訟來作解決。(但我必須說,截至目前為止黃律師遍查實務的判決,並沒有這樣的判決案例產生,目前純粹屬於學理上的推論,如果你願意當個判決先例的先行者,我會很樂意接受你的委託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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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
✍釋字第564號解釋:「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此項限制究至何種程度始逾人民財產權所應忍受之範圍,應就行為之目的與限制手段及其所造成之結果予以衡量,如手段對於目的而言尚屬適當,且限制對土地之利用至為輕微,則屬人民享受財產權同時所應負擔之社會義務,國家以法律所為之合理限制即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本旨不相牴觸。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所有人雖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但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即本此而將騎樓納入道路管制措施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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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3、10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民法第765條規定: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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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4我家的
﹟趕你走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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