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現代社會高齡化,隨著年紀的增長,不只老年人常有因意外、疾病種種原因導致自身無法正常表達意思的情況,年輕人亦有因過度精神、生活壓力,造成無法清楚表達讓他人了解的情況日漸增多,為了保障這些人的財產安全,法律設計了一套制度,那就是「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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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可以提出監護宣告的聲請?
🅰:自然人如果有精神的障礙或其他的心智缺陷,而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瞭解他人表達的意思(民法第14條第1項)。比方說,長期昏迷、植物人、嚴重的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等等原因,聲請人可向法院對其為監護宣告之聲請。
🅀:向誰提出聲請呢?
🅰:要向「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戶籍所在地」之法院提出聲請喔!
🅀:誰有權可以聲請?
🅰:以下6種人都具備聲請的權利
1.本人。
2.配偶。
3.四親等內之親屬。
4.最近1年內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5.檢察官。
6.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要準備什麼文件?
🅰:需準備的文件如下
1.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戶籍謄本、醫師證明影本(或殘障手冊影 本)。
2.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印章。
3.欲任監護人之戶籍謄本、印章。
4.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戶籍謄本、印章。
5.親屬繼承系統表。
༺概念解析༻
☛常有民眾諮詢時詢問,黃律師,法條文字我看不懂,什麼是「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那是什麼意思呢? ♠黃律師解答♠: 所謂「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是指對於監護開始時之監護人行使監護事務,具有監督職責之人(白話來說,就是找一個人來監督監護人於行使監護事務時,有沒有濫權行使監護權!),其目的在於確定受監護宣告人可供養護之財產範圍,並使其他利害關係人於監護開始後,得藉此監督監護人是否有濫用財產或其他侵害受監護宣告人之行為,以為未來改定監護人之聲請,或追究其失職之責。 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監護事務上與監護人間,僅僅是角色上分配的不同,兩者設置之目的,均為保障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是為免無法陳報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清冊而影響其安養與照顧之權益,並保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 |
🅀:聲請的費用是多少呢?
🅰:聲請費用條列如下
1.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2.醫院鑑定費用約新台幣20000元左右。
🅀:整個流程大概怎麼走呢?
🅰:先寫好聲請狀+準備需要的文件後,向法院遞狀。
↓
待法院通知,並於聲請人向陳明鑑定醫院後,法院會函請醫院安排鑑定時間,亦可於書狀中敘明「請求法院至何家醫院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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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民法第14條第1項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111條第1項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
下列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
◆家事事件法第166條
聲請人為監護宣告之聲請時,宜提出診斷書。
◆家事事件法第167條
Ⅰ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Ⅱ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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